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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及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变更住所写法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5、6两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