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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注: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